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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2019/04/08

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

第三条 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及退出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基金的相关资金,社会捐赠(捐助)资金及社会资本等。引入社会资本,需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认缴制,分期出资。省级财政根据财政状况和引导基金的投资进度分期出资,资金投向按年度投资计划和政策导向统筹安排。

第五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等方式,与其他出资人合作发起设立基金或增资已设立的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类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单独出资设立子基金,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投资决策机构批准,引导基金可以直接投资项目。

第六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七条 引导基金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三层管理架构。管委会是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设在省财政厅;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

第八条 管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兼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审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研究事项涉及其他省级部门时,相关部门参加会议。

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规划,确定主要投资方向及投资原则;

(二)审议引导基金管理等制度及管委会议事规则等;

(三)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四)审议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五)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财政厅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承担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拟定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管委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二)拟定引导基金的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等;

(三)牵头落实管委会决定事项,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引导基金的投资运行情况;

(四)负责监督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以及管理运作;

(五)负责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六)协调省级相关部门为子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等;

(七)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为提高引导基金管理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管委会下设监督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召集。

监督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业务合法合规性、运营情况、绩效评价等事项开展监督,提出建议。监督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由省级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基金参与方推荐,经管委会办公室提名,管委会聘任。

咨询委员会对引导基金的发展战略、运作管理和重要投资决策等提出专业的评价意见。咨询委员会由行业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行业委员由省级相关部门推荐;专家委员从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中遴选,经管委会办公室提名,管委会聘任。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由陕西财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组建,为引导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公开征集子基金投资需求;

(二)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退出与清算等;

(三)监督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定期向基金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

(四)基金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年度行业投资规划和子基金设立需求;

(二)建立行业投资项目库,发布行业投资信息和需求,提供适合子基金投资的相关项目推介和对接服务;

(三)会同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子基金设立方案,遴选子基金管理人;

(四)配合基金主管部门做好子基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投资方向和方式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导向、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战略,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能够有效带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向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重点投资方向随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为:投资设立子基金、投资市县(区)政府投资基金、配套国家相关基金,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类型分为三类:区域发展类,指投资市县政府发起设立的子基金;产业发展类,指投资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子基金;现代农业类,指投资现代农业领域的子基金。

对区域发展类子基金投资比例一般不高于子基金总规模的20%;对落实国家和我省区域发展战略的子基金,投资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总规模的50%。对产业发展类子基金投资比例一般不高于总规模的30%;对于早中期创新创业、准公益性或其他需扶持产业领域的子基金,投资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总规模的50%。对现代农业类子基金投资比例一般不高于总规模的30%;对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产业扶贫等领域的子基金,投资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总规模的50%。

引导基金配套国家相关基金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子基金的设立形式: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省级有关部门发起设立、其他市场化主体发起设立等。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子基金,由省级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省级有关部门发起设立的子基金,符合引导基金投资规定的,由省级有关部门会同基金管理公司按市场化原则组建,按程序报批。其他市场化主体发起设立或申请投资的子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按规定出具书面投资建议书,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以公开方式征集子基金,或对已设基金增资,严格执行公开征集、申报立项、审查审核、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社会公示、协议签署、资金拨付、投后管理等程序。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可转债除外);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运行管理和退出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基金增资,子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经管委会另行批准的除外):

(一)子基金应注册在省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子基金投向省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0%;其中对投资方向是创新创业和新兴产业的子基金,可放宽至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150%。

子基金投资省外企业的投资额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计算为子基金投资省内的资金:

1.在子基金存续期内,省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至我省,或被省内企业收购;

2.省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我省;

3.被投企业注册地为陕西对口支援地区。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投资项目,在符合市场化投资前提下,优先从省级相关部门建立的投资项目库中选择。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公开选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在省内或在省内有常设分支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健全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管理、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

(三)有资金募集能力和管理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能力;

(四)有相关领域的投资管理或从业经历,经营业绩良好;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职业操守,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出资,应按协议约定同比例到位。各出资方按照“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投资亏损应由各出资方共同承担,引导基金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引导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方承诺本金不受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依照章程或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引导基金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的资金实行专用账户管理,由具备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引导基金的托管机构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确定,子基金的托管机构由子基金管理人确定。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的管理机构按约定提取管理费。引导基金管理费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子基金管理费按照行业惯例由各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健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投资决策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应在子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按照协议和章程约定的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在退出时应按照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应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引导基金投资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直接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

(三)子基金或投资项目未按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出资未按约定时间到位;

(五)管理机构或投资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按约实现政策目标的;

(六)其他不符合协议或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投资存续期满、清算或退出时,应及时将本金和投资收益全部收回,缴入引导基金专用账户,按程序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或上缴国库。

第五章 激励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基金主管部门根据基金投资协议按年度对引导基金、子基金开展绩效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以投资收益为限,可对社会资本出资方给予一定让利。让利与否及让利幅度根据子基金所处行业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制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引导基金对未完成年度投资目标的子基金暂停投资,对出现重大投资失误的停止投资乃至更换管理人,并对子基金管理人实行信用记录管理。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建立季报和年报报告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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